在民主成为普遍信仰的今天,民主的价值观究竟意味着什么呢?与民主相关的一整套相关的价值体系包括了如下核心观念:
首先是人民的同意。即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并且其统治是基于被统治者的同意;
其次是尊重个人。这条原则有时也被称为个人主义,正好与国家主义相对立,即个人的利益、理性和诉求都应该受到社会和政府的尊重,而不能以任何的国家利益的名义去任意地剥夺个人的权利、利益和财产;
再次是机会平等。即每个公民都有追求自由和幸福的同等权利,无论一个人是男人还是女人,是城里人还是乡下人,是公务员还是平民,在政治、经济、法律、身份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机会和权利;
最后是个人自由。即个人有权利去追求他们自己目标,个人享有充分的个人自决权,个人的自由越多,社会也就越繁荣。
当然,民主的这些核心价值观不是互不相关的,它们不仅是互相关联的,而且是容易互相冲突的,比如“人民的同意”可能与“个人自由”相冲突,“尊重个人”可能与“机会平等”相冲突,所以,民主的价值观体系,除了包含以上几种核心的价值以外,还意味着不同价值之间的某种平衡。
仅仅有一套价值观念是远远不够的,民主的真正实现有赖于政治程序上的设计。如果只有民主的观念而没有民主的程序,那么民主也不过是海市蜃楼。为了实现真正的民主,民主的价值需要被转化为一种政治程序——即一套关于如何作出公共决策和如何管理公共事务的程序安排。
民主的政治程序
那么,什么样的政治程序才是民主的真正保障呢?詹姆斯.伯恩斯等人根据西方两百多年政治民主的发展经验,总结出了四种互相关联的、必不可少的政治程序:
首先是自由而公平的选举。自由而公平的选举,被认为是民主国家的基石,它使得一个国家的选民能够在不同的政策和政治领导人之间作出选择,这对公民来说是一项最有实质意义的政治表达权利,对国家来说是实现民主的主要途径。可以这样说,没有自由而公平的选举,就没有民主。如果有选举而无法做到普遍性、自由性、公平性、竞争性,无法保证选举不被操纵,那么也只能是假民主。
其次是多数规则。即由多数选民的决定产生政府,而重大公共事务的决策也由选民多数决定。通俗的说,就是在选举和其他投票过程中,“由多数人说了算”。如果少数利益集团实际上能够控制选举,使多数规则失效,那么民主实际上是不存在的。
再次是言论自由。自由而公平的选举能够有效运作的前提是选民能够获得公开的、充分的与选举有关的信息,所以,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等,都成为民主程序的必要环节。如果一国的政府或其他组织实际上能够控制一国的新闻媒体、图书出版、网络信息等公开的信息资源,那么民主实际上也是不存在的。
最后是集hui和抗议的权利。为了某个政治目标,公民们必须能够自由地组织起来。他们有权利为了更有效地实现政治目标而组织起一个政党、一个压力集团、一次抗议运动或一场游行示威,他们也有权利反对政府,或者组织反对党。这也是民主的基本特征。
民主的政治制度
民主不仅是一套的价值体系和政治程序,从更基本的层面来说,民主还是一整套的政治制度,而正是民主的政治制度保证了民主的价值和政治程序能够得以实现。这种政治制度,一般要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民主的政治制度由三个要素构成:
首先是联邦主义。这是民主的大国普遍采用的一种中央与地方分权的制度,一般是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是指州、省级政府)同时从宪法中获得权力,互不隶属,各自行政。这一制度明显有别于中央集权制度,有效地保证了地方自治,同时为防止中央政府滥用权力预设了一种强有力的制约机制。
其次是权力的分立、制约与平衡。即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互相分立,互相制约和平衡,宪法或法律制度要确保三权中的任何一权都能“采取有效的宪法手段或经由个人努力能够有效的制约其他两种权力”。因为一旦有哪种权力不受制约,马上就有可能成为至高无上的、被滥用的权力,这样也就没有了民主。
再次是权利法案。即一种成文的、明确的保障公民个人自由和公民权的宪法和法律制度。如果公民的人权无法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民主要成为现实也是不可能的。
詹姆斯.伯恩斯等人从价值、政治程序、政治制度三个角度来定义民主,完整地界定了民主的外延和内涵,界定了什么是真正的民主,同时也为判定哪些国家是真正的民主国家、哪些国家不是民主国家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标准。